【職業衛生知識】講一講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重點學習)
來源:時間:2001.07.20話說做安全工作的人,“三同時”這個詞再熟悉不過了,只要提到“三同時”,都能很快地在大腦里面復述一遍“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而對于安全生產領域有哪些“三同時”這個問題,可能就不是所有人都能快速回答上來了。所以今天,我們就來給大家聊聊建設項目“三同時”這件事兒。 一、什么是“三同時”?
所謂“三同時”,其實是一個較廣的概念,具體來說,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XX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制度。 二、“三同時”可以如何細分?
在第一條中,有一個“XX設施”,有朋友可能對此會產生誤解,怎么會是“XX設施”呢?實際上,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是一個統稱,在安全生產領域,我們可以將建設項目“三同時”細分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兩個方面。 其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法律依據是《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第36號令)第四條。 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其法律依據是《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局第51號令)第三條。
這就是我們在第1條中要用“XX設施”來代替有關設施的原因。
三、為什么要細分“三同時”呢?
大家都知道,《安全生產法》作為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對很多問題只能做出叫寬泛的規定,而不能事無巨細地把安全生產領域的所有問題都作詳細規定。所以,就需要安監總局出臺相應的部門規章對具體的問題做出規定。 于是,2010年12月14日,安監總局出臺了第36號總局令,即《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做了較為詳細具體的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安全生產的關注不僅僅局限在安全方面,職業衛生也逐漸受到重視,因此,2012年4月27日,安監總局出臺第51號總局令,即《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讓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有法可依。
四、建設項目“三同時”有何意義?
打個比方吧,如果一棟寫字樓,在建設之初,沒有把滅火系統規劃在內,僅僅是把樓建了起來,樓建成后,大量人員進駐辦公,突然有一天,某樓層發生火災,遂報火警,消防隊員趕到現場,發現樓內根本沒有消防設施,后果會怎么樣?想必大家都知道了。
五、實施“三同時”制度包括哪些階段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2)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職業安全衛生專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的內容主要包括:設計依據、工程概述、建設及場地布置、生產過程中職業危害因素分析、職業安全衛生設計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預期效果及評價等。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4)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后,不得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閑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六、不實施“三同時”有何法律后果?
由于內容過多,此處不再羅列法律后果,大家可自行查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查看有關法律責任。此外,不得不提的是,不實施“三同時”制度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不僅僅局限于前述兩部規章,如因未實行“三同時”制度,導致發生事故的,還將面臨其他行政處罰或刑事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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